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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督促令的判例,家庭教育督促令的判例有哪些

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家庭教育督促令的判例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1個相關介紹家庭教育督促令的判例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關于《保險法》第十六條「如實告知」及「超過2年不可抗辯」的條款該如何正確理解?

不要心存僥幸,本來買保險就是買個安心。結果你現在的狀況是天天提心吊膽,保險變成了新的心里負擔,一年年交著錢還擔心不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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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說的這個情況就是故意隱瞞,沒什么好說的。兩年不可抗辯是出于對非故意的弱勢群體的保護,而不是用來騙保的,任何條款法律都不能違背保險的最大誠信原則。

所以,放下你的貪心和僥幸吧!去做補充告知爭取一個明確的結果,踏踏實實過日子!

保險不是萬能的,沒有保險也會有其他道路可以走,購買城市普惠保,上足社保,購買稅優(yōu)健康險,去一個有團隊健康險的公司上班,都會對你有切實的幫助,就是比你現在如此糾結過日子要來得痛快!

《保險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了被保險人在投保時應當如實告知的義務。被保險人應當在投保時如實告知與保險標的有關的情況,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險人的身體健康狀況、經濟狀況、職業(yè)、危險嗜好等。如果被保險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導致保險公司承擔了不應承擔的保險賠款,保險公司有權拒絕賠付,并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而《保險法》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了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2年內,保險人對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險種的保險金給付有權追溯,但是2年后,被保險人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事實將不再作為保險人拒絕承保或解除合同的理由。

這個條款的實質是強制被保險人在投保時如實告知,保證保險合同的公平、公正,同時防止保險欺詐行為的發(fā)生。超過2年后不可抗辯的原則,也是為了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因為在投保后的2年內,保險公司能夠掌握到被保險人的真實信息,因此有權調整保險合同和給予補償。但是,如其他合同和協(xié)議一樣,如果超過2年后沒有發(fā)現被保險人沒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人也不能再以此為由拒絕承保或解除合同。

首先,關于案例中提到的被保人患有強制性脊柱炎,這個強直性脊柱炎是一個比較嚴重的疾病,主要病變部位為骶髂關節(jié)、脊柱及外周關節(jié),并伴發(fā)不同程度眼、肺、腸道、心血管病變等。關節(jié)外表現,嚴重者可發(fā)生脊柱畸形和脊柱強直。投保未告知。案例中未提及保險代理人的問題,那么假設默認投保人是故意隱瞞的。

1、兩年內發(fā)生任何疾病理賠(包括額度較大的意外險賠付),保險公司拒絕賠付,并解除合同。起訴也沒用,法院也不支持。

2、兩年以后,發(fā)生理賠,保險公司也是拒絕賠付,這是保險理賠必定流程,隱瞞告知不賠。但可以起訴,如果跟之前的強直性脊柱炎無關,法院會支持賠付。但現在的保險是有所進步的,極少部分保險公司明白現有問題跟過往的強直性脊柱炎無關的話,會賠付,不用起訴,但大部分的還是不會賠付的。如果所發(fā)疾病跟之前的強直性脊柱炎有直接關系,法院也是不支持的。

3、關于“超過2年不可抗辯”,在司法實務中更多的是使用為:超過2年保險公司不可單方面解除合同,而不是超過2年就必定會賠。日常生活中很多保險代理人更多的是使用為:有病也不怕,2年內保險公司不知道的話,以后也會賠付的。這句話坑了很多人。

我記得這個問題在國家法官案例研發(fā)中心編著的中國法院年度案例中的保險糾紛中有提到過,但是17還是18年版的倒是忘記了。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家庭教育督促令的判例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家庭教育督促令的判例的1點解答對大家有用。